COROLLA FLEET 首頁
入口頁面
 常見問題  •  搜尋  •  偏好設定  •  會員群組  •  會員註冊  •  個人資料  •  登入檢查您的私人訊息  •  登入
下一篇主題
上一篇主題

發表新主題回覆主題 上一篇主題發送信件給好友列出觀看過這篇主題的會員儲存此新聞至檔案列印主題登入檢查您的私人訊息下一篇主題
發表人 內容
*暱稱: 東來東往
iou52050
賽車手
賽車手


年齡: 44
註冊時間: 2008-07-04
文章: 195
來自: 大園
車型: 94-lla

taiwan.gif
發表發表於: 星期二 七月 29, 2008 4:10 pm  文章主題:  汽車設備可變更及不可變更規定 引言回覆Bottom of Page回頂端

一、汽、機車不得變更設備規格項目


設備分類
項目

汽車
底盤
方向盤位置

傳動系統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煞車系統之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懸吊系統之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引擎
引擎加裝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車身
車身外附加燈飾

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機車
引擎
引擎加裝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車身
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二、本項設備變更項目須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審驗合格,繳驗改 (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屬車身或底盤改(加)裝設備者,另應繳驗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文件,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汽車
引擎
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含單、雙燃料)

使用壓縮天然氣為燃料者(含單、雙燃料)

車身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物架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

底盤
車輛後懸部分大樑

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設備






三、本項汽、機車設備變更須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廠出具改裝證明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實施日期

汽車
車身
車身式樣變更 (或附加設備):附加吊桿、傾卸式、攪拌式、多層式
自中華民國 96年1月1日起

防撞桿
中華民國 95年12月31日前已改裝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

電系
氣體放電式頭燈
中華民國 95年12月31日前已改裝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

機車
電系
氣體放電式頭燈
中華民國 95年12月31日前已改裝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





四、本項汽、機車設備變更須經合法業者(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機)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機)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業者)辦理,繳驗改 (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汽車
車身
絞盤

車身式樣變更 (或附加設備):罐體、槽體、蓬式、柵式、補胎機具、附水槽、昇降機、廂式、框式、平板式、冷藏、冷凍、保溫

底盤
懸吊系統之避震器

機車
車身
身心障礙特製機車






五、本項汽、機車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 (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汽車
車身
空力套件(含汽車裙部、擾流板、尾翼)

輔助階梯

其他設備
排氣管

機車
車身
車身外殼

其他設備
照後鏡

排氣管





資料來源:中華精品改裝協會
_________________
法拉利亮紅 是低調的象徵○.0...
時速30甩尾過彎?眉眉看著流口水
Image
水瓶座  猴 離線iou52050 的個人相簿檢視會員個人資料發送私人訊息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發表新主題回覆主題 上一篇主題發送信件給好友列出觀看過這篇主題的會員儲存此新聞至檔案列印主題登入檢查您的私人訊息下一篇主題

下一篇主題
上一篇主題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
無法 在這個版面附加檔案
無法 在這個版面下載檔案


所有的時間均為 台北時間 (GMT + 8 小時)
正體中文語系由 phpbb-tw & phpbb plus-tw 維護製作
Powered by phpBB2 Plus and Kostenloses Forum based on phpBB © 2001, 2005 phpBB Group :: FI Theme :: 功能外掛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