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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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慶仔
阿慶
賽車手


年齡: 45
註冊時間: 2003-12-06
文章: 438
來自: 中和
車型: 93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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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座朋友的車回家的路上遇到臨檢..原本以為只是在抓酒駕吧~~
就老神在在的坐在車上..結果3.4個警察走過來在車四周為看來看去
然後叫我朋友下車..看行.駕照..還拿出像機拍他的排氣管...輪胎..車燈..還叫他開引擎蓋...
我看有點傻了..搞什麼阿....跟著下車去看..聽其中一個警察說~~
你沒去監理站驗車登記..這都不合法喔~~
不是1月1號才會開罰嗎~??
警察:那是hid的部份...!!避震氣..排氣管..7月1號後就可開罰了..
..無言..不過那警察還算不錯的說..你選一樣開吧~
結果就開了避震器..
在開單的過程..跟警察聊了一下..他說最近會加強取締..
重點是取締..渦輪車..跟換引擎的車..
落引擎的要罰3萬..天阿
我問警察:那美規車是車身號碼..換引擎應該沒問題吧~
他的答案:有改就一定開...!!
..法令..我還真是搞不懂~~唉~~
莫名其妙的接了罰單..簽了字..
警察還很好心的幫我們開道..
看他們的表情彷彿在說:謝謝光臨..歡迎下次再來喔~
我只能說~大家小心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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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Q迪拔
小鍾
閃亮一顆星


年齡: 49
註冊時間: 2003-12-04
文章: 1721
來自: 台北-新竹
車型: NEW 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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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純粹建議啦!!
有量才有福~有改有保佑
如果小弟不小心說錯了 ~歡迎大家指正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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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閃亮一顆星


年齡: 47
註冊時間: 2003-12-04
文章: 6599
來自: 新竹市
車型: 7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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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hsiao
新使用者


年齡: 53
註冊時間: 2006-02-18
文章: 20
來自: 台南市
車型: 00' GOA Corl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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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避震器能不能換不是原廠的啊?
也就是換一般市面上買到的避震器, 例如 BC, APOLLO, TRD...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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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00' GOA Corolla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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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阿銘
jemin097
賽車手


年齡: 45
註冊時間: 2006-04-18
文章: 158
來自: 台北
車型: NEW LLA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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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咧 改避震器也會吃罰單喔....
輪胎也要檢查 看來這下真的刺激了
是要去監理站辦理變更才算合法嗎?
本來還在打算想存錢換改裝避震器的
看來這下又需要好好觀望一陣子了
開始搞混到底是能不能改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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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米克
Mick
音響顧問


年齡: 52
註冊時間: 2003-12-05
文章: 7834
來自: 新竹 <==> 嘉義
車型: '96 AE102 @ 5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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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看新聞好像看到中華改裝車協會他們在凱達格蘭大道那邊抗議,
是不是就是在抗議交通部和警察他們這種上行下不效的立法和執法兩面手法?
看樣子警察也是找遍理由要開單找業績,
相對於車高只能低不能高的規定, 他們也不去看這部份, 直接要從避震器去下手就是了...
其實警察和交通部這樣玩兩面手法, 根本就是讓有車的民眾完全沒有 "不被開單" 的安全感...
很爛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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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環保]我尊重能好好處理自己煙蒂的人
職棒簽賭 = 鴉片戰爭序章
響應版規自律,
1. 請勿使用注音文
2. 問時請於標題明確指出問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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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阿男
閃亮一顆星


年齡: 42
註冊時間: 2005-05-15
文章: 2180
來自: 台北/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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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小半
corollatrd
賽車手


年齡: 46
註冊時間: 2004-05-11
文章: 466
來自: 台灣屏東市--桃園縣
車型: 93-冠樂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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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已經改裝了~那現在如果要去登記變更
是直接去監理站驗車嗎?還是有其他的辦法或做法呢?
那位前輩可以為大家說明一下呢~~謝謝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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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電氣鼠
hothbl
副版主


年齡: 49
註冊時間: 2003-11-28
文章: 7813
來自: 北縣新莊
車型: GOA COROLLA 1.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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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的車沒有大改(改引擎,上渦輪)或是外觀沒有太誇張,遇到這一類的
警察,基本上就一條一條跟他從"法律" 方向來談!! 中和區的臨檢好像都不照著
法律走,前一陣子他們還拿著二三張紙印著改裝車檢查重點,如拉桿、 大尾翼
排氣管、車身結構桿等來做為檢查的重點,但是裡面完全沒有規則,也就是說
就算你的尾翼很小隻,他都可以用"個人"主觀的判斷來開你單....... ,上回我被
攔停,中和的警察也是一條一條的跟我算,我就一條一條的從"法"擋回去
把握幾個原則吧!
1. 如果有動引擎、渦輪、拉桿、香菇這些很容易看出來的引擎室內改裝品,警
察要求開引擎蓋時,打死都不要開,這個部份可以要求警方提出搜索票才配合檢
查,否則上述任何一項都可以讓他對你的車拍照開單。
2. 尾翼的部份,如果沒有超過後檔 1/3 基本上是沒有理由開你單子的! 接近1/2
就要看個人談話的功力了,但可以確定的是! 警察是用"眼睛"來判定你的尾翼有
沒有太大隻......
3. 車高的部份,這一點比較難判定,除非你的車降到蓋輪了,不然應該都可以用
撒謊法 就說它老了....... 當然會降低 沒有錢換,但是這招對降太低的無效
4. 排氣管的部份! 如果音量沒有過大,沒有破損或是沒裝好,基本上都沒有法子
單獨由警察來開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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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請別再用PM及MSN 問我車的問題了! 有問題請在討論版上詢問
有問題時請善用搜尋功能,或許答案已經討論過很多次囉..
請大家少用 "注音文" 增加文章的可讀性
如果小弟說錯了,也請大力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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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米克
Mick
音響顧問


年齡: 52
註冊時間: 2003-12-05
文章: 7834
來自: 新竹 <==> 嘉義
車型: '96 AE102 @ 5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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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轉載自 TASPA 中華民國車輛精品改裝協會(http://www.taspa.com.tw/)的內容: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6. 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8. 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
9.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此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10.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鐧,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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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環保]我尊重能好好處理自己煙蒂的人
職棒簽賭 = 鴉片戰爭序章
響應版規自律,
1. 請勿使用注音文
2. 問時請於標題明確指出問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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