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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亞當
adam
閃亮一顆星


註冊時間: 2008-12-23
文章: 1630
來自: 新北市
車型: 94' Corolla 1.8XE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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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尬 寫到: 這個月十號終於要開庭了
爬文看到說要有初步鑑定表
可是我是告他傷害 這個文件是有必要的嗎
頭腦一團混亂 怕對方出怪招 措手不及
加油喔! 要堅持到底.
有什麼疑問盡量上來詢問, CF 這邊是臥虎藏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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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東澳海灣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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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小葉
買尬
賽車手


註冊時間: 2005-05-04
文章: 340
來自: 桃園南崁
車型: 94corolla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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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大家幫忙想想法官可能會出什麼問題
還有對方可能出什麼怪招
讓我準備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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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
新使用者


註冊時間: 2011-08-09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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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粗略唸過些法律,您參考看看...
以下先就您字面上的遭遇,分述如下:
1.關於交通上肇事與否,需先經過交通鑑定委責員會的鑑定報告書,在來決定。
2.您擁有法律上(刑事)的追訴權,分析如下:
(1)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犯意需為故意。對方手持棍棒傷害您。
(2)毀損罪:刑法第354條,犯意亦需為故意。對方"主動"拿棍棒打你,其一定可預見可能成會造成您財產上的損害。惟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故此條罪名會被傷害罪競合
(3)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此罪前提建立在公然,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且需語帶髒字無需查證被害人是否屬實,例如:豬,XXX…。故非屬本罪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所及。
(4)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此罪屬需經查證,是否屬於事實且貶低被害人之人格。故是否為『台灣人?』非屬貶低被害人之人格,否則,美國人、德國人、日本人是否皆可提告呢?再者,政治人物是否皆列為被告呢?
(5)強制罪?:刑法第304條,您是否有行動不自由,即指無法依自由意志行動,倘若對方有明顯且嚴重之欄阻行為,則可能構成此罪(尚需具體個案具體判斷)。
3.您擁有法律上(民事)追訴權,分析如下:
(1)對方持木棒打您,您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您另可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身體權、健康權受損,要求精神慰撫金。
4.次言之,基本上依我國訴訟法之原理原則下,理應『以原就被』,亦即原告遷就被告,也就是您需下台中地院開庭。除有其他較特別的法律關係下,才能改為原告住所地,最後則是犯罪發生地。
5.以上皆屬告訴乃論罪(刑事部分),故需被害人提告,法院始得審理。告訴乃論罪提告後開庭時,法官會先試行和解(訴訟上和解),此和解如成立,則與法官判決上生同等效力。
6.如您在此時和解(訴訟上和解),則受一事不再理之拘束。(請參下點),於此同時對方有可能馬上脫產(如果和解金額過鉅時),您只能依和解書內容,請求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故此時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永遠失去此次的刑事上追訴權(一事不再理原則)。
7.倘若堅持不和解,您(原告)亦可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從此不得再因此事件,更行起訴(一事不再理原則)。
8.倘若,您堅持不和解,則可在刑事審(第一審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9.對方反控您公共危險罪,需端視您整個行車路線而言具體判斷,如您整條路上連續蛇行或整路皆跨越雙黃線並加速行駛,方得構成此罪。偶然間的跨越是不構成此罪,如果這樣子就要構成,那幾乎全台灣每個人都會構成,如此一來,刑法也未免太嚴格了吧!
以上,給大大您參考,希望有幫到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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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兒肥肥
閃亮一顆星


註冊時間: 2010-04-26
文章: 1294
來自: 台北縣
車型: 7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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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 寫到: 小弟粗略唸過些法律,您參考看看...
以下先就您字面上的遭遇,分述如下:
1.關於交通上肇事與否,需先經過交通鑑定委責員會的鑑定報告書,在來決定。
2.您擁有法律上(刑事)的追訴權,分析如下:
(1)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犯意需為故意。對方手持棍棒傷害您。
(2)毀損罪:刑法第354條,犯意亦需為故意。對方"主動"拿棍棒打你,其一定可預見可能成會造成您財產上的損害。惟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故此條罪名會被傷害罪競合
(3)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此罪前提建立在公然,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且需語帶髒字無需查證被害人是否屬實,例如:豬,XXX…。故非屬本罪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所及。
(4)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此罪屬需經查證,是否屬於事實且貶低被害人之人格。故是否為『台灣人?』非屬貶低被害人之人格,否則,美國人、德國人、日本人是否皆可提告呢?再者,政治人物是否皆列為被告呢?
(5)強制罪?:刑法第304條,您是否有行動不自由,即指無法依自由意志行動,倘若對方有明顯且嚴重之欄阻行為,則可能構成此罪(尚需具體個案具體判斷)。
3.您擁有法律上(民事)追訴權,分析如下:
(1)對方持木棒打您,您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您另可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身體權、健康權受損,要求精神慰撫金。
4.次言之,基本上依我國訴訟法之原理原則下,理應『以原就被』,亦即原告遷就被告,也就是您需下台中地院開庭。除有其他較特別的法律關係下,才能改為原告住所地,最後則是犯罪發生地。
5.以上皆屬告訴乃論罪(刑事部分),故需被害人提告,法院始得審理。告訴乃論罪提告後開庭時,法官會先試行和解(訴訟上和解),此和解如成立,則與法官判決上生同等效力。
6.如您在此時和解(訴訟上和解),則受一事不再理之拘束。(請參下點),於此同時對方有可能馬上脫產(如果和解金額過鉅時),您只能依和解書內容,請求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故此時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永遠失去此次的刑事上追訴權(一事不再理原則)。
7.倘若堅持不和解,您(原告)亦可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從此不得再因此事件,更行起訴(一事不再理原則)。
8.倘若,您堅持不和解,則可在刑事審(第一審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9.對方反控您公共危險罪,需端視您整個行車路線而言具體判斷,如您整條路上連續蛇行或整路皆跨越雙黃線並加速行駛,方得構成此罪。偶然間的跨越是不構成此罪,如果這樣子就要構成,那幾乎全台灣每個人都會構成,如此一來,刑法也未免太嚴格了吧!
以上,給大大您參考,希望有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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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http://www.youtube.com/watch?v=7dNshHex-eU&feature=rel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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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守子
lion
賽車手


註冊時間: 2008-05-20
文章: 252
來自: 土城金城路A?-582?
車型: corolla 1.8 美規 1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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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n 寫到: 小葉..給你各建議
對方是職業駕駛人,也就是必定需要時常在路上工作的人
今天您身強體壯挨的了,那改天若是您的妻小或您的長輩呢?
而且好像徒手毆打跟用棍子打罪名不一樣?
建議直接去地檢署提告吧..提告之後其他的都交由檢察官去審理
別一開始就想和解,縱虎歸山....改天還是會有其他人會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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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守子
lion
賽車手


註冊時間: 2008-05-20
文章: 252
來自: 土城金城路A?-582?
車型: corolla 1.8 美規 1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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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n 寫到: 小葉..給你各建議
對方是職業駕駛人,也就是必定需要時常在路上工作的人
今天您身強體壯挨的了,那改天若是您的妻小或您的長輩呢?
而且好像徒手毆打跟用棍子打罪名不一樣?
建議直接去地檢署提告吧..提告之後其他的都交由檢察官去審理
別一開始就想和解,縱虎歸山....改天還是會有其他人會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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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李小帥
newlij
賽車手


註冊時間: 2009-05-07
文章: 394
來自: 嘉義
車型: 94xe 小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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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耐超聽話小小白!咱們拼經濟,對不起沒好好照顧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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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小葉
買尬
賽車手


註冊時間: 2005-05-04
文章: 340
來自: 桃園南崁
車型: 94corolla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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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開偵查庭
就進去一間小小的偵訊室 那個人應該是檢察官吧(我傳票上的名字就是偵辦清大王水案 南投中毒案的檢察官)
我先進去,他就問我說,對方逼你車還打你喔 真是惡霸
後來對方也到了,就先詢問他
後來他就問對方,對方口氣很差,在檢察官面前一副很囂張的樣子
就一直說我撞他車,檢察官一直罵他說,怎麼可能有人故意去撞你車,對方口齒好像不是很清楚,都沒講重點
後來他一直比手畫腳,檢察官被他的口氣搞的很不爽,就叫他手放下,站好
對方就說 為什麼都不相信他 因為我長得像壞人嗎,檢察官說,「正常人不會這樣做,不是因為你的長相,是因為你太霸道,這種案子我看多了啦,誰胡扯我一看就知道(翻了翻檔案)說你還有傷害前科 89年被起訴…對方就說 那個不是啦 那是跟我老婆的事情(應該是他打老婆吧);你要告毀損這些也告不成啦」
後來對方終於說出重點 說他在前面一個紅綠燈 他在慢車道跟我並排 他說他已經超過我切進我前面 是我硬超過去故意撞他的
(但是當時發生只有幾秒鐘的時間 我已經記不得所有狀況 我只覺得他一直逼過來 害我超過雙黃線 我只好加速往前切回我車道)
對方又鬧了個笑話,他說:「他老婆在警察局的時候,說車損傷可以賠錢,為什麼要把我先生打成這樣,所有警察都聽到」
檢察官就說,這樣很正確阿,你為什麼要強調這個(這笨蛋挖洞給自己跳)
後來講到打人的部份,對方說是我先打他,他才打我的
檢察官問說打傷害的部份,他認罪嗎,他也認罪了
後來問到我,我說我有畫面證據
檢察官就當面說,你這種惡霸,當做台灣沒法律嗎,然後對我說,到時候開庭,你可以不和解,然後附帶民事一起求償,可以要求高一點的價格
他收下隨身碟之後就說可以走了
下樓之後我在門口撐好久,看對方走了我才走,然後檢察官打來說剛剛車禍過程沒問到我的部份
然後問我說狀況警察局筆錄是不是有寫,我就說對
後來我跑回現場要找那個大樓的 他說洗掉了;跑去找目擊證人 他們也不太願意 說他只有看到打架的過程 沒看到碰撞的 說那個傢伙真的很過分 但是誰願意淌渾水(檢察官有說要打電話跟我說對方有告我毀損 要我去找一下證據)
電話中檢察官說那個影片看起來不清楚 沒看到有棍子 而且怎麼好像只拍到你們兩個扭打
我就說畫面因為距離遠傍晚又下雨,只拍到我車子 他的車子在我後面好幾公尺拍不到
我就跟他解釋 說可以看到我一下車,就往下縮,就是因為他棍子往打下來,併不是他所說的我先打他.我就一邊解釋,他一邊看影片
就跟他講說,只要看到我往下縮,就是他用棍子打
他就一邊看說 喔喔 應該是看懂了
後來檢察官又打電話問,說當時你為什麼不停下來讓他先過,我回,因為當下的反應,當時候的狀況我只能選擇加速,
他又問說,為什麼你超過之後要切回去擠他造成碰撞,我就說,我怕逆向對方會有車,他後來就說,到時候你開庭就照實講就好了
現在有點擔心的是他如果有行車記錄器,真的是像他敘述的,看起來是我去撞他,因為實際狀況真的很模糊了,他就看圖說故事,說我剪他
另外有個疑問就是,我明明是告傷害,為什麼檢察官連車禍過程都問的很詳細,難道是連同他告我毀損一同併案處理,
因為我還問檢察官,他告我的部份是不是會在桃園法院,他說應該也是在台中吧,我就覺得不是以原告就被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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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小呂
larry911
閃亮一顆星


年齡: 45
註冊時間: 2003-12-06
文章: 1963
來自: 新莊/泰山
車型: 91' corolla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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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小弟側面觀察, 對方應該是沒有行車紀錄器的
而且感覺起來, 這個檢察官很挺你的樣子
不然不會教你那麼多
他會問你那麼多關於事故過程的事, 是因為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為有傷害就表示有醫藥費等的費用產生
所以他先了解一下狀況, 也方便給你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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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如果真有告你毀損的話, 可能雙方都很難提出什麼證據
那初判報告的肇責部份就會是參考重點
看誰的肇責比較重
當然這就是另案處理的部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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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89~92 COROLLA CLUB
http://www.corollaclassic.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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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
新使用者


註冊時間: 2011-08-09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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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小弟我的淺見也覺得對方沒有行車記錄器,否則早拿出來了!
1.依刑事訴訟法之原則,只要有人提告,檢察官就負有偵查訊問的義務,以免被說成吃案。
2.經查刑法第354條毀損罪需為故意犯,也就是說您主觀上需有"故意"毀損他人之物的故意,檢察官才會問您那一段(當時怎麼往右切回來),因為畢竟攝影機或是圖片僅有客觀上看出實際事發的情況,並不能看出您主觀屬於故意或過失,所以只好問您當時腦子裡面是如何思考的?!
3.檢座偵查訊問時,您的證詞讓檢座之自由心證較足以採信也認為不至構成毀損罪,待檢座正式向台中地院提告後,您只要實話實說就行了!
6.檢座偵查訊問時,會詳問整個事發經過及給您意見,因日後檢座是代替您提起公訴的使者,法官則不然,法官是站在公正的第三者,不會給您任何的意見(包含暗示),否則即屬違法審判。
5.對方告您毀損罪的部份,檢座有:
(1)不起訴。(2)緩起訴。(3)向地院提起公訴。
6.對方告毀損罪如果可能成立犯罪,您雖屬被告,但考量對方較可能成立犯罪且犯罪地(事發地)亦為台中(證人、證物、證詞較易取得),思以訴訟經濟性而言,予以併案處理,管轄權為”台中”較為適切(實務常見)。
7.小弟在前述發文有提到您握有驗傷單即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給付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希望對您有些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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